被告人胡某的朋友包某吃完晚飯后,趁著酒勁找到在網(wǎng)吧上網(wǎng)的胡某,并向胡某提出想吸食毒品,得到了和胡某一起上網(wǎng)的羅某的同意。于是胡某三人就一起回到胡某租住的出租屋,期間包某給吳某打電話,讓其從隨州帶200元的毒品回來。吳某將毒品帶回后,胡某、包某、羅某、吳某四人在胡某的出租屋內(nèi)輪流吸食吳某帶回的毒品,毒品吸食完畢后四人即離開了出租屋。后來,胡某與包某兩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。
檢察機關(guān)認為,被告人胡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,其行為妨害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(quán),已構(gòu)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胡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法院故作出判決如下: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判處拘役四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。(隨州日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