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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約記者 TA的每日心情 | 開心 2017-8-3 08: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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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到天數(shù): 220 天 [LV.7]常住居民II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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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州論壇訊 通訊員周麗麗報道:近日,隨縣檢察院執(zhí)檢部門依法履行檢察監(jiān)督職能,督促法院為服刑人員楊某更正了錯誤的刑期,使其能夠在大年三十回家團聚。
9 Q+ h; i& `& o4 J 今年1月12日,隨縣檢察院收到襄陽檢方關于罪犯楊某申訴其刑期計算錯誤的轉(zhuǎn)辦函,楊某申訴法院判決時未將其在深圳市寶安區(qū)看守所的羈押期限折抵刑期。為切實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,隨縣檢察院高度重視,立即啟動法律監(jiān)督調(diào)查程序,通過調(diào)取相關證據(jù),進一步證實了楊某申訴內(nèi)容屬實。8 v, o: K8 T- s6 h: J; V- d
經(jīng)檢察發(fā)現(xiàn):2012年8月,罪犯楊某畏罪潛逃,2013年2月16日,深圳寶安區(qū)公安分局將其抓獲,當日送入寶安區(qū)看守所臨時羈押。同年3月7日,寶安公安分局將其移交至隨縣公安局三里崗派出所,同日,被隨縣公安局執(zhí)行刑事拘留。2013年8月6日,楊某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四十七條“有期徒刑的刑期,從判決執(zhí)行之日起計算;判決執(zhí)行以前先行羈押的,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”之規(guī)定,其刑期應自2013年2月16日起算,而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將楊某的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算,未將楊某被寶安公安分局羈押的時間折抵刑期。
/ h, i$ W6 P! {: w$ j5 ` a 鑒于法院在刑罰交付執(zhí)行上存在刑期計算錯誤的情形,隨縣檢察院及時向當?shù)胤ㄔ喊l(fā)送了糾正違法通知書,2018年1月16日,法院將刑事裁定書送達隨縣檢察院,依法將楊某的刑期補正為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。在檢察院的監(jiān)督下,服刑人員楊某得以提前二十天釋放,保障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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