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 由★ 余某、鄒某2人申請調解,請求某服務中心支付1個月經濟補償金。
案情經過★ 2022年1月4日,余某、鄒某入職位于隨州市曾都區(qū)舜井大道的某服務中心。某服務中心分別與余某、鄒某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,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個月,工資2500元,試用期滿后月工資3100元。2022年12月29日,某服務中心分別與余某、鄒某簽訂了終止勞動合同協(xié)議書,協(xié)議書中第一款載明:根據(jù)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(甲方)按以下合同條款之一(1、合同期限屆滿,不再續(xù)訂新的勞動合同)原因決定解除、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。 因某服務中心未向余某、鄒某支付經濟補償金,余某、鄒某于2023年2月13日到曾都區(qū)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反映情況,欲申請仲裁。工作人員在向2人了解具體情況后,因事實清楚、爭議不大,建議余某、鄒某申請案外調解。當事人聽取工作人員的建議,現(xiàn)場填寫了案外調解申請書及準備相關材料。因某服務中心位于東城轄區(qū)內,曾都區(qū)勞動爭議仲裁院于當日將兩起案件轉辦至曾都區(qū)東城街道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處理。
處理結果★ 某服務中心分別支付余某、鄒某經濟補償金2800元。
案件評析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合同終止:(一)勞動合同期滿的。第四十六條規(guī)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:(五)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(xù)訂勞動合同,勞動者不同意續(xù)訂的情形外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(guī)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。 本案中,某服務中心認可與余某、鄒某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及其中約定的合同期限、工資數(shù)額,但未意識到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,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。東城調解中心調解員耐心詳細地向服務中心負責人釋明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服務中心表示愿意支付經濟補償金。后調解員就經濟補償具體金額與雙方溝通協(xié)商,最終達成一致意見,并于當日在東城調解中心履行完畢,順利解決了兩起勞動糾紛,既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又做到了為用人單位普法。(孫濤 李全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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